本文内容摘自《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视角》一书。
一、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2.违纪主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3.违纪客体。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廉洁性。
4.违纪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系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人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聘用合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2.被审查人系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会议或者政协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的,纪律审查人员可收集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公报、决议或公告等书证。
3.被审查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纪律审查人员可收集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书证。
4.被审查人系普通党员的,纪律审查人员可按照组织关系,通过其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查阅其党员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书证。
5.关于被审查人的职责,纪律审查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6.被审查人不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审查人员可收集其所在单位性质方面的书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单位的“三定”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7.被审查人“前科劣迹”材料,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的书证。
8.被审查人陈述。
9.相关证人证言。
10.其他证据。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等。
2.共同违纪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3.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关于被审查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知情人、参与谋划、实施人员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明知违反有关规定,而企图规避法律、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从事营利活动的主观故意。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证明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结果等。
2.共同违纪的分工、实施等情况,各被审查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并确认在共同违纪中是为首者、教唆者,还是其他成员。
3.有无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及具体如何对抗组织审查。
4.相关违纪事实还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
1.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参与谋划、实施人员的证言。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知情以及所了解的案件具体情况等。
(三)书证
1.证明被审查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书证。
2.证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书证。
3.证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书证。
4.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书证。
5.证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对不同主体在从事营利活动方面作出了不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本文节选自《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视角》一书 第七章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八节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