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一般表现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长期将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作为私有财产使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公车作为上下班代步工具以及经常用公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证据
(一)与被调查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主要谈话内容为: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政治面貌、入党时间、职级、工作单位及具体职务,任职时间、岗位职责、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基本简历,违纪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
2.问明公车私用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有无造成危害后果;
3.公车私用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对实施违反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后果的明知和放任的主观认识;
4.问明是否知道所在单位及上级机关对公车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具体要求是怎么样的,所在单位公车管理具体负责人是谁,所在支部具体负责人是谁,其使用公车行为是否符合公车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履行了公车使用审批相关程序;
5.对于结伙公车私用的,问明违纪人员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纪人员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所在单位是否制订并严格落实了公辆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对单位人员开展了相关宣传培训,被调查人是否宣传到位,具体是怎么实施的,有哪些具体要求,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三)与被调查人所在支部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是否对支部全体人员针对所在单位公车管理制度进行宣讲,是否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制度,本支部在使用公车过程中,具体操作情况是怎么样的,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四)与其它公车私用目击者、公车乘坐人员等相关证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被调查人实施公车私用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违纪人员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
(五)组织现场目击者及相关当事人,对被调查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二、客观方面证据
(一) 赴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集公车车辆权属证明及车辆特征证明材料,公车使用审批相关手续、开展公车使用教育学习相关记录。
(二)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车管理系统中,被调查人使用公车是否进行相关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上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对系统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保存。
(三)赴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收集公车私用相关违章等电子眼信息,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如造成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收集相关法律文书及处理材料,包括相关被害人及被调查人的伤情鉴定、酒精及相关麻醉品精神药品鉴定、涉案车辆鉴定等鉴定意见。
(四)赴相关公路管理部门,核实涉案车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影像等相关材料,并向被调查人收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与违纪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如当场查获的公车私用行为等情形,在未构成其它刑事案件的有作案现场的情况下,应注意对现场作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时提取现场相关痕迹物证。司法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组可直接运用。
三、证明违纪人身份的证据
基本身份证据包括被调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底卡、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被调查人已经死亡或其身份系伪造的,由公安机关及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证明被调查人政治面貌、入党时间、职级、工作单位及具体职务,任职时间、岗位职责、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相关物证、书证,主要包括履历材料,考察材料,政审材料,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涉纪涉法材料、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