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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县监察局的处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郭某,非党,县某中教师。

县某中教师郭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分四次分别以腰椎间盘突出、双膝滑膜炎为由累计请假8月在市某中学陪孩子读书。

二、不同的处理意见

县纪委监察局在接到对于郭某的举报线索对于是否应对郭某立案调查产生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虽不是中共党员,但是郭某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监察局应立案给予郭某相应的行政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属于非党,是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行政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笔者认为,郭某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郭某请病假陪孩子读书的问题,应该先教育局或县二中做出组织处理,而不应由县监察局立案调查。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监察局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置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调查处理,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调查处理,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调查处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调查处理,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对于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或主管单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郭某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因此对于郭某请病假陪孩子读书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由县教育部门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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