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中止,是指在案件审查期间遇到无法继续进行审查的情况,而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中止审查并不表示案件的撤销或者结束,因为:
中止审查是被动的。案件审查的中止是因为出现了特殊情况,致使案件审查无法进行而实施的,它不是案件审查的一个程序,而是处理特殊情况的一种措施,并且是被动应对的措施。而案件的撤销或结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动行为,是履行一种案件终了程序。
中止审查是暂时的。审查的中止不是终止,它是暂时的,其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人为的,而是由影响审查的因素存在的时间决定的。影响案件审查的因素一旦消失,案件审查就要继续进行,自恢复审查之日起,执纪审查时间连续计算。
中止审查不作结论。案件的撤销或者结束是以作出案件审查的结论为标志的,中止审查通常不会有结论,也不会因为可能难以恢复审查而随意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