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钱色交易行为是执纪审查中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准确界定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有利于保证执纪效果的统一。本案中,梁某给予邢某钱物,与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其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依据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但现其行为属于延续至2016年1月1日之后,应依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按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执纪审查中,认定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要注意审查违纪行为是否具有交易特征。认定搞钱色交易的基础条件,是首先必须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而且是钱色关联的不正当关系。如果双方是基于感情而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存在钱色关联情节,则应依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第二、要注意审查所给予财物来源的合法性。在近年的执纪实践中,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的问题非常突出,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是2016年《条例》新增的条款,将该内容放在廉洁纪律章节里进行了规定,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或者给予财物,而与之进行交易。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或者钱获得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因此,在执纪审查时,要对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所给予财物的来源必须调查清楚,看行为人的钱物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对该问题也要追究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要注意给予财物价值的认定。在执纪审查实践中,还要注意对钱色交易中所给予财物价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金银首饰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是很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作为认定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