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党员。刘某因为民间纠纷与赵某产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5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二、分析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双方已达成协议,未受到行政处罚,未留下前科劣迹,不需要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调解是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调解虽不是行政处罚,但有涉嫌违纪行为的发生,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执行审查部门按程序处理。
我们经过研究,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对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虽然未留下违法犯罪记录,对其本人未造成影响,但执纪审查部门是对行为的构成及情节的审查,不是对是否有前科劣迹的进行审查,有无前科劣迹是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决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发生无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执纪审查的职能,不过分依赖公安机关是否有处罚结果为依据,着重审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并非不存在违法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通过双方达成协议的方式处理,未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本案中,是否对刘某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作出判断,若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3.本案中刘某因为民间纠纷与赵某产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行为本身侵犯的客体是双方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经过调解达到双方满意,不在对其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侧重的是化解矛盾,让事件得到妥善处理,而纪检监察机关侧重的是该种行为造成的影响,而不是化解矛盾,让双方满意。党章规定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身为党员,出现这种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有执纪审查部门按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