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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17】党员干部受处分期间,有关部门可否对其奖励?
发布时间:2017-04-10   来源:   浏览次数:

问:党员干部受处分期间,有关部门可否对其奖励?

飞哥答疑《公务员法》将奖励规定为第八章、将惩戒规定为第九章,奖惩分明,一般情况下,不能因其之前受过奖励而在处分时给予额外关照,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不过,党员干部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优秀,组织在对其处分时,会酌情考虑量纪情节。

党员干部在立案审查前获得的奖励,如果是通过合规的方式取得的,不能因其违纪而剥夺之前的奖励;如果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等方式获得的奖励,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撤销奖励;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党员干部在接受纪检机关党纪案件立案审查期间,无论表现多么优秀,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原则上均不能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组织宣布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紧锣密鼓的调查,已经对党员干部产生负面评价或者不确定评价,有关单位再对其奖励,会发生认识上的分歧、思想上的困惑,因而不宜对其奖励。不仅无法对其奖励,而且接受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考核也受到影响。如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六条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在接受政纪案件审查期间,有关部门是否可以给予其奖励尚存疑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仅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但均未将奖励列为禁止情形,属于立法上的疏忽,建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修订时予以完善。

处分决定生效后,影响期内,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关部门可否给予奖励?《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未规定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其中的特殊贡献指的是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据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关部门可以给其给予奖励。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只要其表现符合受奖励的条件,不但可以给予奖励,而且还可以因有重大立功而提前解除处分。党员干部在受党纪处分期间,是否可以因有重大立功而提前解除处分,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纪处分,处分决定生效后,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处于受纪律制裁的影响期内,只要有《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具体条文附后),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奖励,有利于鼓励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悔错改错,这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且奖励无须征得处分决定机关的同意。

以上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初步分析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同仁批评指正。

 附《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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