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之窗 > 工作之窗 > 正文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达仁

中纪委多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各级党委和纪委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要注意区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这两种手段。

党纪处分

 

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侧重于纪律上的处罚,主要对违纪对象产生政治方面的影响。

组织处理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可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组织处理侧重于组织上的处罚,涉及违纪对象的岗位、职务、荣誉、经济待遇等方面,主要对其直接利益产生影响,在一定情况下,它的效果更明显。

两者优势互补、互不取代

优势互补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

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据20168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精准把握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这两种手段》)

 

上一条:以案说纪 | 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下一条:【实务】党员在新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违纪,如何给予处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