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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员在新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违纪,如何给予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简要案情】

代某某,男,19556月出生,1980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9月参加工作,19975月由民办小学教师转为公办小学教师,20147月退休。代某某19782月结婚,19829月生育长子,198510月生育长女,198911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20172月接群众反映代某某相关问题线索后,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成联合工作组介入。

经查,代某某在19963月缴纳了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但代某某在199724日填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申报表的家庭人口信息时只填写生育的长子及长女即隐瞒了生育的一对双胞胎女儿。

【案例评析】

针对该案的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代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违纪,鉴于其已退休也无党内职务,且违纪行为发生时还没有发布党纪处分条例(最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227日发布施行》,即党纪处分条例对其无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代某某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可不追究代某某的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代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应当追究代某某的党纪责任,并视党纪处分档次对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否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在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代某某在填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申报表的家庭人口信息栏时故意隐瞒了其违反生育政策的两个女儿,也无论代某某是否违反当时的生育政策,代某某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与之后成为国家正式教师具有因果关系,代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大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且当时的代某某已系中共党员。

根据中纪委19891228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1989]16)第四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代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纪。

经查阅,中纪委1989年颁布的该规定至今并未宣布失效,在之后的1997年版、2003年版、2016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中对代某某的行为也明文规定为违纪。

为严肃党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给予代某某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应党纪处分档次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决定是否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上一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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