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委会会议制度
1.县纪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是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和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县纪委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研究决定市纪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案件的立案和处理;审议决定县监委依法履职中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县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奖惩、表彰和管辖干部的任免调动事项;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2.县纪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案件等重要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县监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县纪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各室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和常委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提前沟通不够、有争议的议题不提交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分管副书记和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不成熟的文件或材料,不提交常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办室部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位常委。会议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4.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集中归档管理。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
二、书记办公会会议制度
1.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问题研究并提出意见,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审查调查等;研究讨论不需要纪委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纪委常委会的,可召开书记办公会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情况。
2.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纪委书记主持,一般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必要时分管常委(委员)、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室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书记办公会的决定。
4.书记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保密纪律,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集中归档管理。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组织实施。
三、专题会会议制度
1.专题会议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召开的会议。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分管领导、相关室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或协助分管常委(委员)召集并主持,重要事项专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由责任室部负责组织并做好记录。
3.专题会议召开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