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之窗 > 工作之窗 > 正文
【实务】当合并处理遇上重处分怎样准确把握
发布时间:2017-03-06   来源:   浏览次数:

原题:《当合并处理遇上重处分要有的放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案件量纪实践中,一人因实施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决定生效前,该人又实施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这样按照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其本人又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只能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对于这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应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包括行政职务)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因为受处分党员虽然实施了两种违纪行为,但都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没有达到撤销党内职务的程度,最终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是合并处理的结果,合并处理已经是加重处理了,就不应建议党外组织再撤销其党外职务(包括行政职务)。

另一种意见,是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党外职务(包括行政职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是重处分衍生的一种惩戒方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注意,这里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而不是一年半。也就是说,这里的严重警告的处分对其受处分党员的影响相当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可以看出制定条例的本意是全面从严治党。那么,结论是:只要违纪党员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应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论受处分党员是因一个违纪行为还是因数种违纪合并处理后上升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这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为没有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都应遵循制定条例本意全面从严治党,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包括行政职务)。

相关知识

中央纪委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出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其确实有严重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三)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上一条:【以案释纪】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下一条:以案说纪 | 从重处分量纪情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