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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2017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各级纪检机关的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也提供了明确指引,笔者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过程中对谈话函询谈话提醒 “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综合运用中的不同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处置环节不同

谈话函询在问题线索处置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谈话提醒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结束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此处明确了谈话函询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线索处置时四类方式中的一种。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此处谈话提醒为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根据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作出的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此处指出谈话提醒是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

二、规范要求不同

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单设一章进行规定,通过一章内容对谈话函询进行严格规范的要求,体现出其在执纪工作中的重要性。而谈话提醒只是作为一种处理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出现,没有细致具体的要求。

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谈话函询的报批程序,以及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都有明确要求。严密的程序避免了谈话函询的随意性。这说明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三、实质内涵不同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谈话函询,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从两者含义来看,谈话函询更注重其操作性,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谈话提醒在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更注重预防性,旨在敲响警钟、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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