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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由谁处理?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   浏览次数: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由谁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以上两条规定显示: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应向上一级纪委报告。

在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后,本级纪委是否有权处置这些问题线索呢?

答案是肯定的。《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级纪委可以受理并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但涉及同级党委的违纪问题只能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审查。

有关同级党委委员问题线索的受理与初核。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受理和初步核实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同时,《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怎么理解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干部管辖权限,党委常务委员与上一级的纪委是同级,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各级纪委是可以受理并初核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线索,但涉及常务委员时,应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初核。

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这意味着,如果立案对象是常务委员及与其同职级的党委委员,应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党委委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我们对比《工作规则》第六条和《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发现了不同之处:《工作规则》规定纪委可以受理并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这里的审查可以解释为,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纪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而《工作条例》则是区分了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与其他委员受理与立案权的不同,常务委员由上一级纪委受理、立案,其他委员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立案。

因为《工作规则》与《工作条例》是同一位阶法,对于两者存在差异的地方,我们该怎么理解呢?

《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因此我们应当按照《工作规则》来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条的规定表明本级纪委可以受理并初核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果要立案则需同级党委批准,但涉及常务委员的还应报上一级纪委批准后方可立案审查,即纪委可以受理并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这也印证了《工作规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工作规则》结合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也有助于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同级党委联系紧密,相比于上级纪委,本级纪委更加了解同级党委委员的一举一动,便于日常监督。所以只有各级纪委手握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权力,才能督促同级党委委员更好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才能使其不凌驾于同级纪委之上;这样才能让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易学习彻底摆脱,想监督而不能、不敢监督李达康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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