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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适用 381
发布时间:2017-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适用

----以黄某某违纪案为视角

基本案例:

黄某某(男)于1992年1月与朱某某登记结婚,2001年12月黄某某夫妇超计划生育第二胎。2016年上半年,区卫计局计生办工作人员向某乡政府反馈该问题,要求予以核实。在乡党委对其进行核实谈话期间,黄某某予以否认,未向组织如实说明其存在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问题。

此外,黄某某于2001年6月因赌博被给予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意见: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决了党员和党组织发生违纪行为被认定构成违纪之后,如何运用条例规定的处分规则作出处分决定的问题。“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章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2003年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都在总则中用一定篇幅给予相应的规定,根据情节的不同规定了从轻处分、减轻处分、从重处分、加重处分、再次违纪、漏纪制度等处分规则。从重处分、加重处分、再次违纪、合并处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上述一个案列中呈现出来,笔者试着对上述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以期可以给纪检监察的同行在执纪审查审理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参考。

(一)法规适用的分析

黄某某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违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是在2017年。1997年《条例(试行)》和2016年《条例》都认定超计划生育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而且最高处分都是开除党籍。2016《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条例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黄某某超计划生育的违纪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二)再次违纪的分析

 1997年《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本条对再次违纪做出了规定,再次违纪是指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

构成再次违纪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前后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故意违纪。如果前后两次违纪行为中有一次或者全部为过失违纪的,则不能构成再次违纪。

二是前后两次违纪行为都是受到党纪处分或者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前次违纪已经受到党纪处分,后次违纪依照《条例(试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前次违纪的处理结果为不予处分,或者后次违纪依照《条例(试行)》应当不予处分,则不能构成再次违纪。

三是两次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故意违纪受处分后,无论何时再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都构成再次违纪。对再次违纪从重处分是因为再次违纪的情节反映出违纪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后并非改过自新,反而再次违纪,主观恶性大,前次的纪律处分并未产生应有的效果。

(三)从重处分的分析

 1997年《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试行)》中除了少数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直接规定了开除党籍处分,大部分违纪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处分幅度。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试行)》中很多违纪行为都规定很多情节加重违纪或结果加重违纪,存在多个处分幅度,从重处分并非在该条规定的所有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而是首先综合考虑违纪的党员的违纪情形,确定其应当适用的处分幅度,进而在受处分幅度之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涉及到本案中,黄某某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应该使用《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规定了二个处分幅度,其中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属于基本处分幅度,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属于情节加重违纪的处分幅度。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党员,首先要确定其构成基本违纪还是情节加重违纪,进而确定其适用二个处分幅度中的哪一个,然后在相应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该条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超计划生育,屡教不改;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黄某某的违纪情形,应当适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这一基本处分幅度。黄某某于2001年6月因赌博被给予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再次违纪应该从重处分的规定,则可以在该基本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

通过前面的分析,黄某某2001年6月因赌博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12月又因超计划生育触犯党纪。故意违纪受处分后(赌博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又故意违纪(超计划生育)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最终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条例(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该款应该在最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况下适用,在黄某某违纪案中因为其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还需要按照合并处理的规定给予最终的处分。

(四)合并处理制度的分析

2016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是关于合并处理制度的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则进行合并处理,适用合并处理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是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依照条例规定应当不予处分,则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就不存在合并处理的问题。

第二,合并处理的基本规则是只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黄某某在“乡党委对其进行组织谈话期间,黄某某予以否认,未向组织如实说明其存在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问题”,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黄某某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属于违反组织纪律,应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黄某某超计划生育、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理。

(五)加重处分的分析

2016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跟之前介绍的从重处分一样,在适用加重处分规则中,也要先综合考虑涉嫌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形,确定其应当适用的处分幅度,在此幅度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但是加重处分我们要考虑的一点是,如果其违纪行为依据《条例》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加重处分就失去了适用的空间。本案中,合并处理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需要加重处分,在前面的分析之中,超计划生育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最后这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结果,就是将其受到的最高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加重一档,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的逻辑脉络如下:超计划生育违纪行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重处分情节(赌博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加重处分情节(两种以上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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