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街道办事处中层干部(事业单位身份,有街道任命文件)小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能否给予小刘开除处分。
观点一:小刘是事业单位身份,街道办事处中层干部,根据其身份特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小刘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不是有期徒刑,因此不能给予其开除处分。
观点二: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机关,小刘作为街道办事处中层干部,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可以给予小刘开除处分。
综合分析后,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部门,也是行政机关。
2.本案中的小刘是街道办事处中层干部,虽然是事业单位身份,但是其担任的街道办事处中层干部的职务是经过街道任命的,有任命文件为证。因此,小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因此,小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也就是说小刘依法被判处了刑罚。
综上所述,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应当给予小刘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