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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28】贪污受贿所得一律没收、上交国库吗?执纪审查须注意三点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2004年至2013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华润创业有限公司认股权、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2.3489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61日公开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疑问:为何宋林的贪污所得没有没收、上交国库?

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41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宋林以领取华润创业有限公司认股权、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何要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这是因为宋林的贪污行为直接侵犯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换言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受害人。

这一判决给基层纪检机关处理涉案款物较大启示:

一是准确区分违纪所得与犯罪所得,在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上,实现纪法分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宋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涉嫌贪污所得、受贿所得,均被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不是由纪检机关予以收缴或者由纪检机关处理案件时返还给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

二是准确界定被害人,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系侵犯单一国有财产所致,则贪污所得原则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系侵犯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资产混合所有制企业财物,则贪污所得原则上返还给受害单位;如果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则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是慎重收缴村支书等人侵占所得、贪污所得。基层纪委在处理村支书等党村支部委员在侵占集体财物案件时,村支书的违纪所得属于受侵害人村集体的合法财产的,违纪所得尽可能返还给受害人村集体,不要简单地收缴、上缴国库,这对维护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村集体正常运转意义重大。如果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危房改造资金等国家资金,不涉嫌犯罪的违纪所得,可以由纪检机关收缴上缴国库;如果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需要随案移送。

相关链接(对比判决国企老总贪污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挪用公款和贪污案,贪污所得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下半年到20031月间,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20053月至2007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侦查中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宋文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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