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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被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如何给予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例子:某市T局党委书记L201612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一个月后执行逮捕。2017531日检察机关完成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按照正常程序公诉部门提起公诉,还需要12个月时间,而提起公诉后,等法院下达正式判决,最快也要1个月时间。这样,从L被检察机关立案到法院判决生效,顺利的话也要9个月的时间。

那么对L的纪律处分,是在移送法院起诉之前,还是等待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后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2016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专门设置了纪法衔接条款,就是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思想。因此,在移送法院起诉之前应该对L作出纪律处分,才能充分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精神,确保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L还没有判决是否有罪,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是法院作出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就会导致量纪不准或导致与处分不一致的结果。所以,应该等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后,才对L进行纪律处分。

一、对L的纪律处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还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

笔者认为,根据纪在法前的要求,应该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对L作出纪律处分比较合适。理由是:

1.20161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的明显区别就是突出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新《条例》第4条第一款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就是专门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2.新《条例》第6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都是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也就是说,只要是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一定非要构成犯罪,或是受到刑罚的,都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纪律处分都应该在司法处理前面。(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司法处理之后)

3.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的工作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前作出纪律处分。

4.从时效性和震慑作用来看,L201612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2017531日移送公诉部门,这期间已经过去了6个月时间,L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逮捕的事情也由一开始群众高度关注到现在的渐渐淡忘;而L至今也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其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明显地受到削弱,同时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纪律的严肃性。 

二、对L纪律处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如果L的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则可依据旧《条例》第8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L的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则依据新《条例》第27条或者第28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其中:

1.对于L的行为能明确判定,或是检察机关移送的材料中有确凿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没有存疑的,则可直接适用第27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判断L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主要还是依据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等。

2.若对L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则可依据第28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L的纪律处分如何量纪?

1.如果L的受贿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前,不管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是法院作出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都可依据旧《条例》第85条第一、第三款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如果L的受贿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后且涉嫌犯罪,则根据新《条例》第27条或者3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L的纪律处分最低应当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最高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如果L的受贿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后且难以判定L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则可依据新《条例》第28条之规定作出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4.在上述三条量纪依据里,均涉及到一个情节严重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呢?《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受贿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7]2号)中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看出,受贿数额超过立案标准的,就构成情节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L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执行了逮捕,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明显达到或者超过了立案标准,构成了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除非L具有第16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新《条例》在第34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更是纪严于法”“挺纪在前要求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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