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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纪检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查询银行存款的三个关键问题:您真理解对了吗? | 562
发布时间:2017-08-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出台后,笔者觉得关于纪检机关在查询银行存款方面有几个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的监督执纪者似乎不是弄的很清楚,很有必要说一说。

一是初步核实阶段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问题。

这个问题很明确,在初步核实阶段不可以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的方式收集证据。初步核实阶段收集证据的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工作规则》把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放在第六章立案审查章,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把第⑥、⑦两种手段放在第四章调查章是一样的。

二是纪检机关是否有权查询或者冻结银行存款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很明确的,纪检机关无权查询或者冻结银行存款。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监察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在纪检机关的实际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也都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办理的查询银行存款的相关手续。

三是办理党纪案件,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查询银行存款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当然符合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及其他规范文书(见《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并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最后还想说一下: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该办法把查询银行的手段放在立案章之后第三章调查章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查核通知书,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暂停支付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既然有权查询银行的监察机关办理政纪案件所依据的规定说的很明确,实际上也问答了在初步核实阶段不可以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的方式收集证据的问题。

当然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各地监察委成立前后,在立法方面肯定会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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