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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案件检查
  (一)受理范围:
  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办案程序:
  1、受理和初步核实
  2、决定立案
  3、调查取证
  4、移送审理
  (三)办案时限:
  1、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
  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二、案件审理
  (一)案件审理程序:
  1、案件的受理
  2、案件的审核
  3、案件的审议
  4、案件的批准
  (1)支部大会讨论处分意见
  (2)党委讨论处分意见
  (3)讨论下达处分决定(批复)
  5、处分执行
  (1)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2)在违纪者所在单位或党支部公开宣布
  (3)送达组织人事部门归档
  (二)党纪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同级党委、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2、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的申诉;
  3、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后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审查决定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申诉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6、本级纪委领导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三)政纪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及期限:
  受理范围:
  1、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
  3、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
  复审(复查)、复核期限:
  1、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监察局提出申诉;对监察决定不限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监察局申请复审。县监察局在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复查)决定。
  2、对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局申请复核。市监察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信访接待
  (一)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办理程序
  1、审阅来信、来访登记、举报电话记录。承办人员对上述举报材料,要认真细致阅看。做到:(1)明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弄清写信人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2)对检举控告信,要弄清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况等。(3)对于申诉类的问题要弄清申诉人姓名、单位、职务、何时、何地、在何单位、因何问题受到何种处分;是否经有关机关复议、复审、复核过;本人申诉的理由、依据与要求等。
  2、登记。承办人要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将上述内容在登记簿(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
  3、呈报阅批。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进行办理。
  4、办结审结。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5、回复回访。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件,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举报人以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
  6、反映情况。利用一定形式及时向领导机关或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7、统计分析。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月为单位),把处理完毕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数据填(录)人统一格式的统计表,为研究一定时期的信访情况提供依据。

上一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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