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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中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6-05-26   来源:   浏览次数:

纪律审查中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浅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不断深入,查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专门就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作出了惩戒性规定。怎样认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加班费、值班费是否属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如何把正常福利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区分开来?结合在纪律审查中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发生的特点及近年来的个人纪律审查工作实践,进行梳理。
    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的认定。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根据2012年2月中央纪委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3年6月监察部等四部委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除此之外,违规发放的奖金、违规发放各种表现形式的福利等均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认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又一关键是确定其资金来源,如果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于单位合规拥有的自有资金,此类行为则违反了关于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范围、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其违反了廉洁纪律;如果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为本单位违规取得的,如“小金库”资金、骗取的财政资金等,此类行为则不仅违反了相关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也违反关于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范围、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特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从重处理。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的适用法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纪律规定,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村各个层面,其违纪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是否合规的问题。纪律审查中,发现最多的是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问题。特别是一些机关单位总是以工作性质特殊、工作需要为借口,争取为干部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可以看出,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因工作原因加班可进行调休;公务员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加班;公务员要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要有奉献精神。因此,法定节假日上班享受三倍工资不适用于公务员。 
    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列举了11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之一,就明确包括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问题。当前只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可以发放补贴,其他机关公务员即使有加班情况也不能发放加班补贴;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党政机关、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应认定为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 
    正常的职工福利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区分问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实践中,很多单位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理由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同时,根据2001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单位不得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全国总工会也对“使用工会经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作了进一步解释: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陕西省总工会明确的标准为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且以实物为主。一些单位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钱物,这些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及财经纪律、财经法规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应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宋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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