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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纪委审理室: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本文内容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视角》一书(简介附后)。

一、概述

从执纪实践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卖官鬻爵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还十分严重,政治生态的重构任重道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这种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一般党员,也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既包括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也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还包括干部考察组成员等有关人员。但在多数情况下,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是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

2.违纪主观方面。这种行为多数情况下是故意,极少数情况下是过失。其中,行为人实施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是由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的过失构成。

3.违纪客体。这种行为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对组织人事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4.违纪客观方面。这种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工作分类上来说,有的表现在干部的选拔方面,有的表现在干部的任用方面,既有可能发生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以及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等环节,也有可能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等环节,等等。从具体形式上来说,有的表现为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重要岗位;有的是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有的是由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有的是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有的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有的是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有的跑风漏气,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有的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有的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从部门和行业来说,有的发生在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人民团体中;有的发生在党委的组织部门或者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的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等等。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主要是指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有关组织和责任主体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识人不准、用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为表现看,有的是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有的是选拔任用干部程序不规范;有的是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使用,等等。从工作环节看,主要发生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监督等环节,包括:

有的是党委(党组)违反程序确定考察对象;对群众的揭发举报不认真核查,导致把不符合条件者列为考察对象;推荐的组织者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对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制止不力等。

有的是推荐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从本位主义、小集团利益出发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推荐人选不是本单位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未如实向上级党组织介绍情况或明知所推荐的人选有问题仍坚持推荐;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等。

有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时,未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降低标准推荐;未按规定填写署名推荐材料;对所推荐人选了解不深、识人不准,有意隐瞒推荐对象问题;利用权力影响、授意或向组织施加压力推荐亲属、身边人员或其他干部;借推荐之机,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封官许愿、打击报复等。

有的是考察机关未进行民主推荐或不依据群众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考察方案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干预考察组工作,导致考察结果失真;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不采纳考察组意见而提出干部任免建议;对违反考察程序和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等。

有的是考察组和考察人员任意简化考察程序、缩小谈话范围进行考察;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细致,造成考察结果失真;掌握情况不实或对情况分析判断失误,造成考察结论不准确;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不重视、不核查,明知考察对象有问题却对考察机关隐瞒;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未如实汇报考察情况;符合回避条件未主动提出回避;违反考察纪律,借考察之机收受贿赂、谋取私利;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等。

有的是考察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在民主推荐中搞非组织活动或设置障碍,干扰妨碍考察工作;向考察人员赠送礼品、行贿等。

有的是考察谈话人员干预、阻挠或不配合考察组开展工作;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等。

有的是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书记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干部时有意抢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压制不同意见;临时动议,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未暂缓做出决定;党委(党组)成员放弃党性原则,迎合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的错误导向和意见,将不符合规定条件、资格和程序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等。

有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对经考察的干部未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未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就提交常委会(党组会)讨论;人选方案和相关材料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上会的;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上报的;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的;未认真负责地做好无记名票决制的具体组织工作等。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系党员干部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聘用合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被审查人系普通党员的,可按照组织关系,通过其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查阅其党员档案,复制提取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书证。

2.被审查人系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会议或者政协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的,可收集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公报、决议或公告等书证。

3.被审查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收集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书证。

4.被审查人的职责,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5.被审查人不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收集其所在单位性质方面的书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单位的三定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6.被审查人前科劣迹材料,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的书证。

7.被审查人陈述。

8.相关证人证言。

9.其他证据。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能够证明被审查人主观上具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故意的证据,以及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过失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等。

2.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对其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及违规违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等。

3.共同违纪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4.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研究、决策、实施情况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主观故意。

2.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过失。

(三)书证

干部任免职书证、选举结果公告、选举文件等。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证明被审查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谋划、实施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结果等,以及是否有相关人员请托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给予关照,并重点查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具体环节和违反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关于用人失察失误的具体表现,包括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3.共同违纪的分工、实施等情况,各被审查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并确认在共同违纪中是为首者、教唆者,还是其他成员。

4.有无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及具体如何对抗。

5.相关违纪事实还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决策、经办人员证言,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审查人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审查人有无默许、纵容、授意证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违反规定行为属于哪一工作环节和具体情况如何;证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参与研究、决策以及具体实施情况,以及相关行为违反哪一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规定等。

2.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参与决策、经办人员证言,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审查人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审查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表现等。

3.干部选拔任用人选,已任命或被推荐、提名人员的证言,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与被审查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被审查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其给予关照;被审查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否对其给予关照;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其任命或被推荐、提名是否符合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等。

4.其他知情人证言,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知情以及所了解的违纪案件具体情况等。

(三)书证

1.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职等相关书证。

2.用人失察失误中相关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证明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相关书证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

(五)其他证据

包括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及银行账证资料等物证、书证等。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把握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纪律审查工作实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他人请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主持会议研究等手段为他人调整或提拔职务提供帮助;二是采取不正当方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比如请客吃饭、送礼、通过其他领导干部打招呼施加影响;三是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五是本人或帮助他人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

(二)关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此情况,也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比如某市委书记选拔了一名干部作为自己的秘书,事后组织查实该秘书存在干部履历造假问题,那么这个市委书记对使用秘书的问题就要承担用人失察失误之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定性处理。如果该市委书记明知这个同志的干部履历造假,出于他人请托帮忙,仍坚持选任作为自己的秘书,那么对市委书记的行为,应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在干部、职工的职务晋升等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违反有关规定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三)关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同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定性和表述问题

部分同志提出,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同时收受财物,在性质上无疑属于受贿行为,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将受贿行为在分则中作出规定,统一规定在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因此建议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万元。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此类行为应认定违反组织纪律性质和违反廉洁纪律性质这两个性质。我们倾向认为,用人腐败问题破坏的是地方政治生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既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为受贿问题认定,同时也要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问题认定。这样处理,有利于突出纪律审查特色,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四)关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如何取证问题

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一般需要调取被审查人本人的交代、参与决策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证言、讨论干部职务变动的会议记录、任免职通知、干部履历表等,对选拔任用程序是否违规存在认识分歧的,可征求组织部门意见,确保认定准确。

 

(本文节选自《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视角》一书  第六章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八节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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