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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对抗组织审查”条款 可以单独适用吗?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五十七条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组织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5类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都规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此,有观点认为对抗组织审查条款不能单独使用,即只有在行为人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且需要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责任。

笔者认为,新《条例》第五十七条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部分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调整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并明确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01611日以前,尽管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只是按照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不能单独认定为违纪,但党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纪办发〔19916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单独追究其纪律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新《条例》生效之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已经被明确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果党员存在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即使其没有其他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从逻辑上讲,党员如果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即使面临组织审查,也应当是积极配合调查清楚事实真相,还自身清白,不会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确实无从谈起追究其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责任。但在执纪监督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例外。比如在组织审查他人违纪问题期间,党员主动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帮助被审查人串供,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又如在组织审查多人共同违纪案中,党员本身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为掩盖共同违纪事实也有可能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总之,党员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只要给组织审查工作设置了麻烦,制造了障碍,无论是企图掩盖自身的违纪事实,还是希望帮助他人掩盖违纪事实,都侵犯了正常的组织审查活动,应当认定是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虽然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但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政治纪律,应当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追究其纪律责任。

笔者认为,新《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性质提到违反政治纪律的高度,是党中央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新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武器之一。我们在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的实践中,要向所有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党员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力争做通思想工作,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向组织讲明知道的真实情况。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律的生命力也在于执行。对于那些违背党性原则、始终不听劝告、坚持一意孤行的党员,我们也要敢于亮剑,坚决按照规定惩处,形成震慑,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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