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之窗 > 工作之窗 > 正文
【实务】对于未”勤勉尽责”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383
发布时间:2017-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中共党员,A市B区C局副局长。

2015年12月28日,B区C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安排韩×负责公车集中统一管理和公车加油卡收回工作。韩×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此项工作布置给办公室主任刘×(另案处理)后,即不再过问。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该局两名工作人员私自截留并使用了三张加油卡,数额共计4万元。

二、分析意见

在适用处分条款问题上,承办人认为,韩×身为党员干部,在分管单位公车改革的工作中,没有勤勉尽责,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致使他人利用管理漏洞侵吞公共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之规定,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比刑法中的渎职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更加宽泛,甚至个别条款只规定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与不履行或没有勤勉尽责履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损害结果的失职渎职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行政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责任,可适用该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必须注意的是,行政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如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那么追究这些党员的党纪责任必须适用《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上一条:能不能打麻将?玩多大算赌博?你需要知道这些••••••
下一条:【实务】什么情况下、怎样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您知道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