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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将被审查人“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环节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17-05-03   来源:   浏览次数: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里的移送司法机关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在百度百科里是这样解释的: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但其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如同公安机关。

根据上面的解释,那么纪委可移送的司法机关就是公、检、法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这条规定中显示: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是并列关系,其并不包含于司法机关。

《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又规定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纪委可移送的司法机关只包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我们给出的答案是否定。原因是什么?

中纪发[1989]7号文件:《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规定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公、检、法之间案件管辖的分工,与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把立案材料(正在检查的案件,提供主要证据;已处理的案件,提供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这就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移送司法机关其实是包括公安机关。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其实就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所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司法机关是对公、检、法广义的定义。

其次,我们要熟悉移送的程序。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文)第七部分第24项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第28项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属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室提交《调查情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移送司法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提前介入方式提请审理室对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室应对拟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涉刑审查报告,给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明确意见。该涉刑审查报告,经审理室务会议讨论后,报主要领导签批上会,由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移送。

除此之外,对决定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室要起草案件移送函送案管室,由案管室商请司法机关介入做好移送工作。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室应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移送后的有关工作。

最后,移送需要注意的问题。

纪委是党内机构,没有执法权,不能起诉到法院,所以不会将案件直接移交法院,而是移交给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那么在移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是移送机关的确定:

纪委案件承办室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被审查人自然情况及主体身份材料。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材料非常重要,它既影响案件的实体,又决定了案件移送机关。例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公职人员,这类案件要移送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再经过检察院公诉部到法院起诉;而贪污罪、失职渎职罪等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要移送到检察院反贪局或渎职局立案处理。

然而,在实际的案件审查中,有些基层纪委因事先没有确定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出现了移送机关错误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处理进程。

二是案件跟踪工作: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在侦查调查阶段,审查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做好证据转换,补充及收集新证据工作;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定性交换意见。

案件跟踪工作,是案件查办质量的保证,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办案人员出现司法腐败问题,但纪检机关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是涉案款物的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从上面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涉案款物是随案移送,如果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涉案款物也应当一并移送,对与涉嫌犯罪问题无关的涉案款物,应由纪检机关依纪依规处理。另外,涉案款物移送后,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纪的款物,应当依纪依法被退回至纪检机关处理。

值得期待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纪检机关就能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类案件,直接移送至检察院公诉部起诉。但涉及到非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还是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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