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之窗 > 工作之窗 > 正文
【飞哥答疑26】对抗组织审查兜底情形的认定? 4个要点和8大情形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   浏览次数: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作为法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立法技术上对此予以细化: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作为法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第(二)项),而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注意:转移证据属于新增情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违纪(归入违反政治纪律这一章),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注意:归入违反组织纪律这一章),作出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基于: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按照共犯原理,一般行为人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且其主观恶性大,故作为法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违纪,这些均属于对党不忠的行为,都容易逃脱党组织审查、使党组织难以发现真相。三是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归入违反组织纪律,主要是基于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侵犯,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违纪行为的审查、对真相的发现。

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认定应注意四点:

一是20161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属于加重情节;之后发生的,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

二是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隐瞒、销毁、转移相关证据材料等违纪行为,也一律视为对抗组织审查;也不能将组织审查狭隘理解为组织调查,对抗组织巡视、线索处理、初核、执纪审理等工作的,同样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三是被审查人的家属一般不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违纪行为的主体。如果与被审查人有通谋、本人系党员的,可作为共同违纪处理;

四是对于在执纪审查中零口供的,如果被审查人没有对抗组织审查主动作为的意识,不应将零口供作为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形式。

接下来,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认定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笔者试归纳如下:

一、打听与本人有关的案情。

中纪委对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的通报中提到,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

值得研究的是,打听他人的案情,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笔者初步认为,如果党员干部打听他人的案情,未告知本人的,可以将其行为评价为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但如果将打听他人的案情告知本人,致使本人采取对抗组织审查的措施,可以将打听他人的案情评价为对抗组织审查的共犯。

二、威胁、色诱、收买、殴打监督执纪人员

(一)以暴力或者精神威胁监督执纪人员,使其内心恐惧,不敢继续挺直腰杆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发现真相。

(二)色诱、收买监督执纪人员。监督执纪人员,不仅包括狭义的执纪审查人员,也包括看护、陪护人员。如果被审查人与看护、陪护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由看护、陪护人员提供审查信息,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三)殴打监督执纪人员。个别被审查人,为争取早日摆脱组织审查,故意顶撞、谩骂、殴打监督执纪人员,如果监督执纪人员一旦还手,便诬称纪检监察人员刑讯逼供,以日后翻供提供证据(方便),以殴打监督执纪人员的方式逃脱纪律审查,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三、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上交财物

200768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实践中,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受贿既遂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财物给行贿人的,属于毁灭证据,可评价为对抗组织审查。值得研究的是,受贿既遂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上交财物给组织的,能否认定为对抗审查?笔者认为,党组织向来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鼓励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错、悔错、改错,如果党员干部在上交财物时不是基于掩饰违纪,而是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陈述事实真相,可不视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受贿既遂后,为掩饰违纪而上交财物给组织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则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四、专门模拟纪委(含基层党委、党委、党组)谈话(问话)

实践中,某些党员干部得知组织将要调查自己有关问题线索,专门邀请审讯高手、亲友团等模拟纪委(党组织)谈话(问话),以对付可能到来的组织审查,意图使组织难以查清违纪事实。值得研究的是,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司法机关(而不是党组织或者纪委)的办案方法,是否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对抗组织审查是纪律用语,是党员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的违反和背叛,属于对党组织不忠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暂不宜评价为对抗组织审查。

五、托人说情请求组织不再审查

如果监督执纪对象托人说情,说的情是——本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请求党组织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分,则不宜认定本人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但是,如果监督执纪对象托人说情,请求党组织高抬贵手、放其一马,不再审查其违纪行为。这种托人说情的行为,妨碍党组织对真相的查明,可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六、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

组织相关涉案人,如重要证人外逃,影响组织查清违纪事实,可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如果在组织巡视(巡察)、初核、立案审查、审理过程中,监督执纪对象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这不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党组织权威的蔑视,是对党不忠的表现,直接影响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发现和查清,因此宜认定为组织审查。但是,如果不是在组织巡视(巡察)、初核、立案审查、审理过程中,对疑似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似乎仍应依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八、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致使纪检机关没有精力和耐心对有关违纪行为的审查,企图转移视线、把水搅浑、乱中求存、金蝉脱壳,逃脱组织的审查,也可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

实践中,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纷繁复杂,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列举的情形,兜底条款也难以一一列举,但应紧紧抓住对抗组织审查的本质是妄图逃脱组织的审查、不让组织发现和查清真相。

上一条:党员干部交通违法将面临什么?
下一条:动图|看纪委如何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