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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建立“八项制度” 规范监委会工作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强化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确保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宜君县以八项制度规范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

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纪委每半年组织一次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学习培训,采取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编印资料等方式,强化对监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有能力更好地服务工作。

监委会主任例会制度。各乡镇(街道)严格推行监委会主任例会制度,例会由各乡镇(街道)纪委每月召集,主要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报告交流工作,提出建议和明确工作任务等,保证乡镇(街道)纪委对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日常管理。

财务联签制度。村级财务支出,必须经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开会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并由监委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

上挂锻炼制度。各乡镇(街道)纪委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抽调一个或几个监委会主任参加,让监委会主任得到培养和锻炼。

公开述职制度。监委会主任每半年向乡镇(街道)纪委进行书面述职,年终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开述职,并接受群众测评。

考核考评制度。各乡镇(街道)以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为对象,强化绩效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基础工作和群众测评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与监委会主任工资、年度优秀、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后备人选直接挂钩。   

惩处退出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和群众测评差的监委会主任,实行主动辞职或依照法律程序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监委会工作支持不力,或对监督意见整改不到位,取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评优树模资格。

“一案三查”制度。各乡镇(街道)从2016年1月1日启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案三查”制度,在农村案件办理中,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用“一案三查”倒逼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履职。

八项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完善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正确履行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力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2016年以来,因工作不力调整村监委会主任1人,根据考核结果扣发3人部分绩效工资,凸显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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