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中共党员,某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韩某在未召开群众会议的情况下,私自耕种该组集体土地7.8亩。2016年韩某将耕种集体的7.8亩土地租赁给政府种植花卉,个人得租赁费6084元。2017年4月该镇纪委立案调查后,韩某称其所得租金用于村小组的日常开支。
定性处理
我们认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召开群众会议的情况下,将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占为己有,属于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镇纪委立案调查时韩某称将该片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6084元用于村小组日常开支。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的规定,应将其定性为非法侵占村小组土地使用权的违纪行为,由于韩某的违纪行为属于连续发生的持续行为,所以应该按照一个行为利用职权非法侵占集体财务的行为来追究韩某的责任。
审理意见
货币是物的一种,属于动产,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之物,适应占有即所有的物权所有规则,所以当韩某实际取得7.8亩土地使用权时,韩某已经取得了6084元的所有权。从违纪行为和货币的特殊性来分析,韩某2015年在未召开群众会议的情况下,私自耕种该组集体土地7.8亩,2016将该片土地租赁给政府种植花卉,租金被打到韩某个人的卡上,属于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方式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占的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的规定,应将其定性为非法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务的违纪行为。至于韩某称将该片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6084元用于村小组日常开支,是将村集体公务行为与个人侵占行为混谈的狡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