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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04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201941日起至2019930日,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凡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其它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在2019930日前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如实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黑恶势力胁从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七、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2019930日前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201941日起施行。

 

铜川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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